济南装饰协会章程(草案)(2020年) - 协会章程 - 济南装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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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装饰协会章程(草案)(2020年)
发布时间:2020-11-06 阅读次数:633次

济南装饰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装饰协会,本会的英文译名:Ji'na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JN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营销等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济南建设档案大厦202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行业培训与技术咨询、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

(六)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八)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提请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协会其他事项的变动;

(七)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届。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企业,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会员章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

(六)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成员五名,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工作。

(七)监事会每年向理事会至少汇报一次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