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济南装饰协会,本会的英文译名:Ji'na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缩写JN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科研、装饰材料营销等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济南市经十路14306号,济南建设档案大厦23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行业培训与技术咨询、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
(六)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十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凡从事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有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提请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工作总结;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及协会其他事项的变动;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及除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 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会员章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
(六)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成员五名,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工作。
(七)监事会每年向理事会至少汇报一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聘任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业务主管部门或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